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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02章 花究竟落谁家(2 / 2)

宋代女奴一般都是指与主家签了卖身契的奴婢,但按照大宋律例来讲的话,虽然女奴处于弱势群体,但身为主家依旧是不可以随便处罚奴婢的。

有富民家小女奴逃亡,不知所之,女奴父母讼于州,命录事参军鞫之。录事尝贷钱与富民不获,乃劾富民父子数人共杀女奴,弃尸水中,遂失其尸,或为首谋,或从而加害,罪皆应死。富民不胜拷掠,自诬服。具狱上州官审覆,无反异,皆以为得实。若水独疑之。留其狱,数日不决。录事诣若水厅事,诟之曰:‘若受富民钱,欲出其死罪耶?’若水笑谢曰:‘今数人当死,岂不可少留,熟观其狱词耶?’……若水因密送女奴于知州,乃垂廉引女奴父母问曰:‘汝今见女,识之乎?’对曰:‘安有不识也!’即从廉中推出示之,父母泣曰:‘是也。’乃引富民父子悉破械纵之,其人号泣不肯去,曰:‘微使君赐,则某族灭矣。’

案例中的小女奴应是从事家内劳动的雇佣婢女。此案例表明雇主杀害雇佣奴婢是以常法量刑,要抵命的,不能减轻刑罚。

所以即便是签下卖身契的女奴在宋朝也是受到大宋律法保护的,唐律:“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。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无罪而杀,即为故杀,唐代仅处徒一年刑。但是北宋初期实行的这一主杀奴婢必须抵命。

到了宋真宗之时,按律,诸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;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又条,诸主殴部曲至死者,徒一年;故杀者,加一等。其有愆犯决罚至死及过失杀者,勿论。自今人家佣赁,当明设要契,及五年,主因过殴决至死者,欲望加部曲一等,但不以愆犯而杀者,减常人一等,如过失杀者,勿论。

赵昕登基之后,也一直没注意这方面的细节,所以一直沿用真宗时的定制,当这件事发生后,赵昕也是被震惊到了。

赵昕认为如果女奴本来就有过错,自应当送给官府审断,是不能自己私下里做出处罚的,张氏将女奴迎儿殴打致死,自然也应该将张氏抓起来问罪。

监察院给的弹劾理由是,宰相陈执中家事都不能处置公正,官家又怎么能指望他来处理朝廷政事呢?

谁也没想到刚成为帝国二把手的陈执中会遭此飞来横祸,一屋不扫,何以扫天下,赵昕亲自下令免了陈执中的宰相之职,贬到大理国为官。而张氏也被依法处置,被叛了一百丈刑。

宰相之位又空缺了出来,看来陈执中还是无缘相位,到现在最有资格拜副相的还有两人,那就是吏部尚书范仲淹和礼部尚书晏殊。

好巧不巧的是礼部尚书晏殊近来染病在床,已经有两月没能上朝了,所以范仲淹拜为副相可以说是十拿九稳的事情了。

但没想到的是赵昕最终选择了召回文彦博,拜为参知政事,兼崇政殿大学士,这倒是让所有人都没想到,因为从种种迹象表明,范仲淹极为得官家看重,可官家却没有选择范仲淹,朝廷的大臣们都不知道官家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。

在赵昕看来,宰相之位需要的四四平八稳的人,比如庞籍这样的老实人就很不错,而且眼下他龙威日盛,君权膨胀,自然就会同相权产生冲突,如果是范仲淹这样耿直的人拜为相的话,并不是一件好事。

文彦博先前丢了相位,赵昕将其重新召回中书,其势必会感激,有利于赵昕加强皇权。而范仲淹这样大公无私,忧国忧民的耿直臣子,并不适合宰辅之位。

赵昕对范仲淹的定义是为大宋帝国披荆斩棘的一把利剑,所以这把利剑还是握在自己手里比较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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